一、对租赁现有标准厂房给予以下优惠政策: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(单栋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,其中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,场地面积7000平方米),租赁费每栋标准厂房暂定为70万元/年,采取上纳租形式。厂房内配备水、电、通信及取暖设施,园区负责提供职工住宿、食堂等设施,租赁方只承担以上设施所产生的生产和生活费用。
二、对在产业园区内购地自建厂房给予以下优惠政策:对2011年12月31日前入驻园区,单体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,建设工程投资强度超过133万元/亩的拆解加工类项目,给予120元/平方米的优惠土地价格,并由园区提供“五通一平”设施服务,即负责道路、排水、给水、电力、电讯配套及土地平整。
三、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,前三年实缴增值税的15%、营业税的70%、企业所得税的20%,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第四年和第五年实缴增值税的7.5%、营业税的35%、企业所得税的10%,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四、入驻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人防结建费、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,下同)按标准收取后,东港市级收入全额返还企业。经营服务性收费,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%收取。
五、入驻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固废物进口指标或指标不足,由园区负责协调解决。
六、园区负责统一办理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。
七、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。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担保管理办法,为入驻园区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。
八、园区负责为企业提供通关服务,在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保证以最快的速度通关。
九、园区为企业提供特种装卸设备,企业只承担相关使用费用。
十、按照国家环保部《关于同意辽宁再生资源产业园实行进口废物“圈区管理”的复函》(环函〔2010〕166号)文件要求,对园区实行封闭式“圈区管理”,由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各执法机关对园区进行相关检查。
十一、东港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,并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。
十二、入驻企业法人及其员工,凡在我市购置住房的,可免费办理城镇户口,其子女可以就近入托或接受义务阶段教育。